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
三、监督机构和职责
(一)监督机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
1. 制订并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2.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和职业病;
4.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5. 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技术研究。
四、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建立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新入职、变动工作岗位和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使其掌握与职业健康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和保存体检档案。
(四)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应当及时送交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五)事故调查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和危害。
六、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 职业健康培训是否符合规定;
3. 职业健康体检是否定期进行;
4. 职业病诊断和事故调查是否及时、准确;
5. 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二)检查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七、违法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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